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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355号.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2-09-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99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李小能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供销社(下称供销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该判决第二项为自1999年11月1日起,李小能按每月每间75元的标准赔偿供销社房屋损失(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