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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247、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徐叔华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1999-12-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43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徐叔华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一审判决:一、太白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性报纸上向徐叔华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太白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中外流行歌曲1000首》一书;三、太白社赔偿徐叔华精神损失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四、太白社赔偿徐叔华经济损失二千二百二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五、驳回徐叔华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98)朝经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徐叔华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百三十元,均由徐叔华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调查取证费三千四百八十六元,由徐叔华负担(已交纳一千七百四十三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