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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24、上海宝山阳泉纸箱厂诉江苏好来日用化学品厂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1999-03-1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179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上海宝山阳泉纸箱厂诉江苏好来日用化学品厂案 一审判决: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加工费266335.2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7036元,由上诉人负担。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8)宝经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苏好来日用化学品厂(集团)向上诉人上海宝山阳泉纸箱厂支付加工费人民币266335.21元及利息(自1997年7月24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4072元,由被上诉人江苏好来日用化学品厂(集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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