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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驻民一终字第22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生效日期:2003-05-07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083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刘剑宇因与被上诉人张铁柱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2)上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2)上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驳回刘剑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2)上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 三、限张铁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剑宇支付下欠车款24500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245元,共计1285元,由张铁柱承担;其他诉讼费用400元,由刘剑宇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990元+50元),由张铁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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