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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生效日期:2002-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12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南阳军分区(下称南阳军分区)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富强物资供应站(下称富强供应站)、段遂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民初字第077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民初字第0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富强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段遂生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民初字第0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阳军分区向富强供应站返还其使用下列款项的利息:1、1995年4月26日至2000年4月26日期间20万元的利息,2、1995年10月26日至2000年8月17日期间15万元的利息,3、1995年6月30日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1997)宛经初字第162号经济调解书确认的还款日期期间12万元的利息,4、1995年8月21日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1997)宛龙卧经初字第019号经济判决书确认的还款日期期间的9万元的利息,5、1995年9月 1日至南阳市中级法院(1997)宛经初字第265号经济判决书确认的还款日期期间的118050元的利息,6、1996年2月5日至1999年12月30日期间376045元的利息,7、1995年9月30日至1999年12月30日期间60723元的利息,8、1995年10月26日至2000年4月26日期间88701元的利息,9、1995年10月26日至1999年10月30日期间15万元的利息,10、1995年10月 26日至1999年10月30日52677元的利息;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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