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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9273号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3-11-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01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原告赵半狄与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赵半狄与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向原告赵半狄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日报报业集团负担); 二、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半狄经济损失一千二百元; 三、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半狄合理诉讼支出一千元; 四、驳回原告赵半狄的其他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