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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程明海诉深圳市大梅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1-03-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292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5KB |
文件简介: | 一审判决:一、双方于2000年3月6日签订的《深圳市大梅沙海滨公园游乐园项目承包合同》违约赔偿金由人民币16700元增至人民币二十万元。大梅沙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给程明海。程明海投入的现有游乐园项目承包场地的所有可动财产仍归程明海所有。二、程明海补交承包金人民币一万元给大梅沙。三、上述一、二项双方应付对方之款相抵,大梅沙仍应支付人民币十九万元给程明海。此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程明海应将游乐园项目承包场地清场交还给大梅沙。五、驳回大梅沙请求判令程明海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700元、场地使用费人民币1500元的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777元、反诉费人民币2961元均由大梅沙负担;本案评估费4000元,程明海负担2000元,大梅沙负担2000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7元由上诉人承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