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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法院网《李振盛诉红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0-03-3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207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李振盛诉被告红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一、被告红旗出版社在未取得原告李振盛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再在《“大镜头”纪实•共和国相册》一书中使用李振盛的《“对敌斗争大会”主席团研究“敌情”》、《公开审判“富农分子”》、《民兵看押“四类分子”》、《天安门前跳“忠字舞”》、《红小兵争购“毛选”》、《省委书记集体挨批斗》、《虔诚者》、《五万农民观看“白毛女”双人舞》八幅摄影作品,《“大镜头”纪实•共和国相册》一书亦不得再行销售或再版重印; 二、被告红旗出版社就其侵权行为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李振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声明《“大镜头”纪实•共和国相册》(上、下卷)一书所采用的《“对敌斗争大会”主席团研究“敌情”》、《公开审判“富农分子”》、《民兵看押“四类分子”》、《天安门前跳“忠字舞”》、《红小兵争购“毛选”》、《省委书记集体挨批斗》、《虔诚者》、《五万农民观看“白毛女”双人舞》八幅摄影作品的作者是李振盛;前述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红旗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红旗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振盛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人民币二万六千四百元; 四、驳回原告李振盛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一十元,由被告红旗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