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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王庸诉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4-11-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7964 |
文件页数: | 2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6KB |
文件简介: | 王庸诉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请求判令:一、确认《送》曲系江西赣南民歌《长歌》的改编作品,原告系曲谱的改编者;二、确认被告朱正本所编《十》曲曲谱系使用原告《送》曲曲谱改编而成;三、确认被告朱正本在允许他人使用《十》曲时以及接受媒体采访时未注明该曲系根据原告《送》曲曲谱而改编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四、确认被告王云之擅自改编《十》曲内容并公开用于《长征》电视连续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五、确认被告中央电视台在其播出的电视剧《长征》中使用《十》曲和经被告王云之改编的《十》曲部分曲谱却未注明该曲系根据原告《送》曲曲谱而改编,以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六、判令三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七、判令被告中央电视台今后在其播放《长征》电视剧以及许可他人发行《长征》激光视盘时,对《十》曲署名应注明“根据王庸编曲的《送》曲而改编”;八、判令被告朱正本今后许可他人使用《十》曲时应注明“根据王庸编曲的《送》曲而改编”;九、判令三被告在《新民晚报》、《中国电视报》、《江西日报》上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十、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十一、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 一、确认《送同志哥上北京》系江西赣南民歌《长歌》的改编作品,原告王庸系该曲谱的改编者; 二、驳回原告王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