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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振盛诉时代文艺出版社、冯骥才、牧童之春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4-12-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844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李振盛诉时代文艺出版社、冯骥才、牧童之春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中使用涉案四幅摄影作品; 二、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侵权行为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向李振盛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振盛经济损失四千八百元,赔偿李振盛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百元; 四、驳回李振盛的其他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