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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法院网《李惠康、程志达、薛允璜与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著作权合同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1999-10-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906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9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李惠康、程志达、薛允璜与被告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一、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惠康、程志达、薛允璜支付《珍珠塔》电视连续剧剧本未付稿酬人民币55000元(税后)。 二、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应向李惠康、程志达、薛允璜赔偿自1999年6月3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三、李惠康、程志达、薛允璜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4元,由李惠康、程志达、薛允璜负担人民币614元,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负担人民币2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由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负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