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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21444号民事判决书.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3-11-2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90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张金星诉秦家明返还“野考”资料纠纷一案。一、秦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金星“野考”资料(详见清单); 二、秦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金星诉讼合理支出一千五百元; 三、未经张金星许可,秦家明不得利用“野考”笔记本(清单第一项)所载的张金星“野考”笔记进行商业活动; 四、驳回张金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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