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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4-02-2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035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本案对其给予刑事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红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12日起至2004年9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铲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12日起至2004年3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继续向被告人王红星、赵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9295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IBM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光盘20张、台式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台、传真机1台、电视机1台、打印机1台、机顶盒13台、印章7枚、点歌键盘7个系与犯罪有关物品,予以没收。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