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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马焕章诉王群山、任福兴、任立强合伙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3-03-19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7,906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一审判决:一、四合伙人承包的临城县商业局煤矿的债权及存煤马焕章所有。二、合伙款项1349567.26元(马焕章手占有1177432.26元,任福兴手占有172135元)扣除合伙亏损189753.8元,由任立强退走股金20000元,并分得利润78404.2元;王群山退走股金108000元,并分得利润423382.68元;马焕章分得利润333217.85元。任福兴退走股金40000元,其应得利润156808.4元,扣除其出资40000元的利息(自1996年4月17日开始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后,余款由法院收缴。 二审判决:一、维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邢民初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邢民初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马焕章给付任立强98404.2元,给付王群山531382.68元。法院向马焕章收缴54674.33元,向任福兴收缴102134.4元扣除40000元利息(利息自96年4月17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后的余额。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和审计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6510元,由马焕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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