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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法院网《朱心、袁牧女等诉北京东方影视乐园侵犯著作权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1998-03-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395 |
文件页数: | 1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9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朱心、袁牧女、袁小牧、袁牧男诉被告华而实、北京东方影视乐园(以下简称东方乐园)、山东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山东厂)、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电影制片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天涯歌女》一片的发行。 二、被告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山东电影制片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北京日报》、《光明日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本判决主文,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被告华而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1,600元(含原告合理诉讼支出费用)。 四、被告山东电影制片厂与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2,750元(含原告合理诉讼支出费用),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0元。由原告承担4,135元,被告华而实承担874元,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与山东电影制片厂共同承担6001元,二者负连带责任。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