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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韩阳公司诉新科中心、崔玉芳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4-03-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362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韩阳公司诉新科中心、崔玉芳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要求新科中心和崔玉芳退还我公司投资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0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002年9月20日至2003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123 900元)。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北京新科国盾网络技术中心向原告沈阳韩阳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二百万元及利息(自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崔玉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