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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法院网《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与广西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等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2-02-0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552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9KB |
文件简介: | 原审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简称防城港人行)与原审被上诉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简称星港酒店)、防城港星光海鲜楼(简称星光酒楼)、郑建华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经监字第66号民事判决; 二、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防城港星光海鲜楼以财产抵押清单上所列财产清偿原防城港东港电子有限公司所欠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利息(从1993年元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履行期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郑建华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防城港东港电子有限公司所欠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的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银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二审诉讼费各232872元,合计465744元(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已预交),由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负担186297.6元,防城港星光海鲜酒楼、郑建华各负担139723.2元。 上述款项,债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