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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王长兴、张清莲与洛阳康乐贸易公司、洛阳市西工区审计局、洛阳市西工康乐园大酒店、洛阳康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1-12-24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327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一审判决:1、康乐园大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长兴、张清莲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03000元,若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王长兴、张清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3010元,由康乐园大酒店负担。 二审判决:一、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洛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康乐贸易公司对康乐园大酒店不能清偿部分,在293392.37元范围内向王长兴、张清莲承担赔偿责任; 三、西工区审计局对康乐园大酒店不能清偿部分,在337926.68元范围内向王长兴、张清莲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由康乐贸易公司负担6606元,西工区审计局负担4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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