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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与李广山、包文力等十一人、曹俊岭、刘旭阳、秦克定,河南省新野县客车联运车队交通事故赔偿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02-12-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264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一审判决:一、曹俊岭、刘旭阳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孙银焕等十一人经济损失1440809元,(其中孙银焕126940.90元、李林峰126940.90元、罗迁华126940.90元、白占平150940.90元、范新军166540.90元、贺正显126940.90元、李银甫126940.90元、周来136540.90元、李广山140140.90元、徐洪胜126940.90元、包文力85000元)。二、厚街车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孙银焕等人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17214元免予交纳。 二审判决:一、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曹俊岭、刘旭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孙银焕等十一人经济损失1440809元(其中孙银焕126940.90元、李林峰126940.90元、罗迁华126940.90元、白占平150940.90元、范新军166540.90元、贺正显126940.90元、李银甫126940.90元、周来136540.90元、李广山140140.90元、徐洪胜126940.90元、包文力85000元)。第三项即:驳回孙银焕等人其它诉讼请求及诉讼费负担部分。撤销该判决第二项。 二、以上赔偿内容如曹俊岭、刘旭阳届期不能履行,则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应在曹俊岭、刘旭阳不能清偿部分的6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4元,由厚街车站负担10328.4元,曹俊岭、刘旭阳负担6885.6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