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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西贵港市石油贮存公司与中国银行贵港市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2-07-18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7,627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一审判决:一、利丰公司应归还贵港中行借款25180703.53元及利息4324465.89元(利息已计至2000年9月20日,从2000年9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贵港中行对利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二、伟康公司对利丰公司债务在折价、拍卖、变卖其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抵偿后仍不足部分的债务在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利丰公司追偿;三、石油贮存公司对利丰公司债务在折价、拍卖、变卖其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抵偿后仍不足部分的债务在4284703.5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利丰公司追偿(追偿范围为:已被贵港中行扣划的2715296.47元及在4284703.53元范围内被执行的款额。四、裕源公司对利丰公司债务在折价、拍卖、变卖其抵押物所得价款抵偿后仍不足部分的债务在3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利丰公司追偿;五、丰园化工厂对利丰公司债务在折价、拍卖、变卖其抵押物所得价款抵偿后仍不足部分的债务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利丰公司追偿;六、驳回石油贮存公司对原告贵港中行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7282元,财产保全费160520元,共计337802元(贵港中行已预交)由利丰公司负担,并直接付给贵港中行;反诉费26483元(石油贮存公司已预交),由石油贮存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五、六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该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贵港市利丰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银行贵港市分行借款本金2509.070353万元及其利息(12笔借款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自发放贷款之日起计至2000年9月30日;自200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中国银行贵港分行对贵港市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述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10元,由贵港市石油贮存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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