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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I:住宿和餐饮业 |
生效日期: | 2001-03-2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561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一审判决:一、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其在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前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相近似的包装瓶瓶贴;二、湖南华越食品公司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三、驳回贵阳老干妈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 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相近似的瓶贴; 四、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赔偿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五、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停止销售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 六、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相关费用由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已缴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