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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郝长玲诉惠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1-07-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914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郝长玲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撤销惠阳市人民法院(2000)惠阳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被上诉人惠阳市公安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上诉人医疗费13905元、误工费为7839.3元及残疾赔偿金18742元合共40486.3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16000元,即为24486.3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