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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斯通恩公司与致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H:批发和零售业 |
生效日期: | 2003-04-0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97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一审判决:致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个月后一次性偿付斯通恩公司货款1804017.20元,支付斯通恩公司为其垫付运费7546.71元,装车皮费123419.00元,滞纳金227709.00元(截止至2001年8月6日)。案件受理费2101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00元由致诚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致诚公司给付斯通恩公司2000年所欠货款329846.00元及违约金(自200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致诚公司给付斯通恩公司2001年所欠货款1597460.58元,支付斯通恩公司为其垫付运费7546.71元,两项共计1605007.29元及违约金(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1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00元,由致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由斯通恩公司负担3000元,致诚公司负担18000.00元。致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应当由斯通恩公司负担的3000元在执行中由斯通恩公司直接给付致诚公司。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