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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2-08-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134 |
文件页数: | 1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4KB |
文件简介: | 一审判决:一、解除红丽园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红丽园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诚信公司。三、诚信公司给付红丽园公司装修费用640336.98元。四、红丽园公司向诚信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367686.89元及从2001年10月12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房租,每日按1463.42元计算。五、红丽园公司向诚信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暖费用188119.19元及从2001年10月10日至合同解除之日实际发生的水、电、暖费用。六、诚信公司赔偿红丽园公司营业利润损失290593.30元及2001年10月12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营业利润损失,每日按2184.91元计算。七、诚信公司返还红丽园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80000元。八、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各项款项自判决生效10日内结清。一审案件受理费59041元,红丽园公司承担11808.20元,诚信公司承担47232.80元。反诉费14843元,红丽园公司承担11874.4元,诚信公司承担2968.6元。鉴定费43000元,红丽园公司负担8600元,诚信公司负担34400元。评估费20000元,由红丽园公司承担4000元,诚信公司承担16000元。 二审判决: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八项; 二、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诚信公司给付红丽园公司装修费1477700.80元; 三、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诚信公司返还红丽园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 以上各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结清。 一审案件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883元,由诚信公司负担59106.4元,由红丽园公司负担14776.6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