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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与北京天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1999-11-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404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5KB |
文件简介: |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与北京天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不追加销售给其外包装桶的北京市环亚塑料制品厂为被告,反而错误地认为其出具的证言有效,由此造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适用法律有误。天朝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其从北京市环亚塑料制品厂购得的外包装桶上的商标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的规定不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