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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杨琳诉中国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4-05-2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910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杨琳诉中国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无条件向原告支付存款本金283005元,并按零存整取的利息支付存款利息21854.21元。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原告提供存折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取款凭条、留下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本人住址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二十八万三千零五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同时,向原告支付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开户五元至二00一年八月四日起每月存入六千元至二00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按零存整取计息的扣税后利息(二○○一年八月四日起至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月六千元的存入时间计为每月15日)。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同时,对原告二○○一年八月四日起至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月存入六千元的零存整取应收本金十四万四千元之外多收取的十三万九千元,按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一个一年期、一个半年期的相应整存整取利息计算,其余部分按活期计算。被告在扣税后向原告支付。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同时,向原告支付二○○三年九月一日至实际支付时止存款的扣税后活期利息。 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