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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等告海南恒泰芒果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保借款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0-07-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30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等告海南恒泰芒果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保借款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泰股份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海南省农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450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利罚息计算方法:3000万元借款从1997年9月1日起至1998年9月1日止利息按月利率9.24‰计;从1998年9月2日起至1998年12月6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息;从1998年12日7日至1999年6月9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息;从1999年6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2.1计息,已付利息3,243,160元予以扣除;4500万元承兑汇票从1998年6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上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息,已付利息1,125,000元予以扣除)。 二、确认质押有效,质权人原告海南省农行营业部对两份协议项下的质物23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恒泰集团对被告恒泰股份公司所欠原告海南省农行营业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511,110元,由被告恒泰股份公司负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