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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四方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3-10-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737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一审判决:一、中铁十二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海口四方公司工程款666597.74元,并从1997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二、驳回海口四方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6935元由海口四方公司负担23165元,中铁十二局负担3770元。 二审判决:一、维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秦法经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秦法经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案件受理费26935元由原告负担23165元,被告负担3770元。”; 三、改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秦法经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666597.74元”为“466597.74元”; 四、鉴定费25000元,由海口四方公司承担,并在判决生效7日内交纳(已付1000元)。逾期由执行法院在执行时将24000元划拨本院帐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桥西支行356001040014480)。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35元,由海口四方公司负担23935元,中铁十二局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35元,海口四方公司负担23935元,中铁十二局负担3000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