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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P:教育
生效日期:2004-12-27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428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一审判决:①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ETS著作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②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ETS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③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向ETS公开赔礼道歉;④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ETS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52.2万元;⑤驳回ETS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之第(一)、(三)、(五)项;即:(一)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TOEFL考试试题著作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向(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主文,费用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承担);(五)驳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之第(二)、(四)项;即:(二)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2.2万元;   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3 740 186.2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 563.18元,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负担58 553.18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60 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审计费42 860元,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8 563.18元,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负担60 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58 553.18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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