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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274、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1-02-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05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判决:一、纺织品公司偿还中行新疆分行借款本金14500万元;二、纺织品公司偿付中行新疆分行借款利息3248万元(2000年5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的利息仍应按人民 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6.3‰计付)。一审案件受理费897410元、保全费150520元,合计诉讼费1047930元全部由纺织品公司负担。上述给付义务限纺织品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判决:一、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偿还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139635470.05元(自200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变更该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偿付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分行借款利息31792992.04元(自200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目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897410元、诉讼保全费150520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7410元,由上诉人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承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