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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269、香港均辉有限公司与中国包装进出口山东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H:批发和零售业 |
生效日期: | 2002-12-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481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香港均辉有限公司与中国包装进出口山东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一审判决:均辉公司支付包装公司67502.56美元,加自2001年7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65元,由均辉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一、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0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山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5元,均由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山东公司负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