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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何庆魁、高秀敏诉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等四单位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3-12-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441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4KB |
文件简介: | 何庆魁、高秀敏诉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等四单位侵犯著作权纠纷. 一、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何庆魁、高秀敏著作权的《高秀敏小品专辑》(二)、(三)、(四)VCD盘; 二、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向何庆魁、高秀敏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辽宁电视台和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负担; 三、辽宁电视台和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何庆魁、高秀敏损失人民币十一万二千五百元; 四、辽宁电视台和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何庆魁、高秀敏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人民币五千一百元; 五、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何庆魁、高秀敏损失人民币三百元; 六、驳回何庆魁、高秀敏其他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