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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等合作建房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0-07-0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215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一审判决:一、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于1994年12月30日和1997年5月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有效;二、全盛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将富港公司应分得的房屋(已售出的123套除外)交付给富港公司;三、全盛公司应退还富港公司售房款本金人民币21450457.77元,并偿付该款利息(利息从1998年5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盛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四、上述二、三项全盛公司应交付的房屋和退还的款项,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给富港公司。案件受理费630580元由富港公司负担130580元,全盛公司负担50万元。诉讼保全费110520元由全盛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580元由上诉人全盛公司负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