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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桂林山美服装实业公司与中国银行桂林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2-07-0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733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一审判决:(一)、撤销(1998)桂市经调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由山美公司偿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自1998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利率按月息9.24‰计算)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中国银行桂林分行享有申请执行其位于桂林市东安街北二巷41号的一栋厂房清偿上述债务。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3793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 24810元及其它诉讼费3721元,上诉案件受理费24810元及其它诉讼费3721元,合计共94992元,全部由山美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一、维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桂市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 二、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桂市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山美公司和庄政男清理原司格豪公司的财产用于偿还司格豪公司欠桂林中行250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9.24‰计算); 四、山美公司对前述250万元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债务,债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