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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平泉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3-06-13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4,412
文件页数:2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9KB
文件简介:终审判决: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平泉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赤峰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7360元,由平泉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17850元,由平泉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200元,由赤峰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560元,由平泉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780元,由赤峰金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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