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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政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3-06-0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633 |
文件页数: | 1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6KB |
文件简介: | 王政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伟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政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 三、被告人张伟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四、被告人谢永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五、被告人汤荣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