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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成都市被告单位成都瑞丰电子仪器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钊、陈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3-07-2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82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被告单位成都瑞丰电子仪器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钊、陈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2月27日起至 2003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成都瑞丰电子仪器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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