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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民航分理处等与广西北海金滇物业发展公司等存单纠纷上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1-12-3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528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3KB |
文件简介: | 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民航分理处等与广西北海金滇物业发展公司等存单纠纷上诉案. 判决如下: 一、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以及一审诉讼费用承担部分。 二、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经初字第45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改判由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民航分理处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 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1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民航分理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