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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法院网《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诉广东高路华电视机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02-06-0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109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1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下称货柜码头)因与被告广东高路华电视机有限公司(下称高路华公司)、陈长龙、肖永潮、珠江货柜运输中心(下称珠江货柜)、江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货代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 不予支持。 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江货柜运输中心支付原告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装卸费16,380元、仓储费869,284元; 二、被告江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装卸费840元、仓储费33,932元; 三、驳回原告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170元,由原告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被告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负担20,005元,被告江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785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各自负担部分,应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