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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法院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3)山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3-02-2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462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鹤壁分行长风路支行(下称工行长风路支行)与被告鹤壁市炭素有限公司(下称炭素公司)、鹤壁振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振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市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 二、被告鹤壁市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002年10月20日前借款利息117691.32元及2002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止); 三、被告鹤壁振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115元,财产保全费1823元,合计693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