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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例(终审).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1970-01-01 08: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
文件页数: | 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0KB |
文件简介: |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除违约条款外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由原告项目代表李凤义签订,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被告的承租人于2006年1月20日实际使用原告施工的库房,应视为工程竣工。原告已完成部分合同义务,有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对原告提出被告未按轴线面积比例付款的主张,因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对工程款支付、工期进行重新变更约定,双方应按后期的补充协议执行。原、被告后期补充协议约定,已完工部分工程款189万元,扣除质保金3%合计5.67万元及已付工程款156.7万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工程款266300元。被告提出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要求原告赔偿损失365400元的主张,因其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其进行实际维修且其已进住,不予支持。因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在先,被告与承租人的仓储合同签订在后,原告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违反合同给被告造成的后期租金损失,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迟延交工租金损失151550 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