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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浙江张祖郡刀锯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方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9-04-2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091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5KB
文件简介:原告:浙江张祖郡刀锯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镇洋潭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朝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君锋,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祖军。 被告:胡伟方。 委托代理人:胡建昌,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张祖郡刀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胡伟方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蔚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金晓红、李月群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确定了举证期限。本院于200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张祖郡刀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朝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君锋、张祖军,被告胡伟方的委托代理人胡建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9日成立生产切削工具、家用刀具、手工具等产品的公司。2007年6月21日和9月7日原告先后依法取得了“仙都”、“张祖军”、“祖郡”等三个注册商标。2007年3月21日被授予“浙江张祖郡刀锯有限公司”包装纸的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8月24日,被告开始生产加工木用金属弯把锯。在未取得原告许可擅自印制了有原告名称、专利图案的红色标贴、外包装纸及有“仙都”注册商标的包装纸,并私自刻制“浙江张祖郡刀锯有限公司”的公章,被告在其加工的弯把锯及外包装上使用原告“浙江张祖郡刀锯有限公司”的名称以及“仙都”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因此,给原告的生产造成混乱,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2008年2月28日,经原告举报,缙云县工商部门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罚。但该处罚未能彻底维持原告的合法权利。综上,请求法院确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损失费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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