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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H:批发和零售业 |
生效日期: | 2009-04-2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739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环城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叶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伟泉、徐雳,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大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一妙,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宝剑公司)诉被告李勇、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8年6月13日,原告龙泉宝剑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于2008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泉宝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伟泉、徐雳,被告李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大海、叶一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泉宝剑公司诉称:龙泉宝剑公司是中国宝剑行业的龙头企业,创建于1956年,集生产、销售、科研为一体,享有“龙泉宝剑”注册商标专用权,是“龙泉宝剑”的正宗专业厂家。公司曾为毛泽东、邓小平、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制作宝剑,周恩来总理曾把本厂产品作为国礼赠送给来我国访问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先生。公司产品曾获浙江省优质产品称号,获轻工业部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优秀新产品二等奖、商品银奖,国际旅游商品银奖;获浙江省工业产品全国“武龙杯”金奖、质量监督免检资格。公司为中华老字号企业,产品销往国内各省市及世界各地,深受人们的青睐和国内外知名人士的赞赏。 ...... 综上,李勇的行为己明显侵犯商标专用权且同时构成擅自设立专卖店及仿冒我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龙泉宝剑杭州华峰专卖店”的网络商店店名以及停止利用网店展售宝剑时标示“龙泉宝剑”字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含合理的律师费);3、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