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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浙江美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卫华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219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原告浙江美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城东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雷,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朝军,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卫华,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827197105140016,住湖南省郴州市中天大厦附一层(我爱我家汽车店)。 原告浙江美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卫华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小雷、刘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卫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美多电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系一家制造、销售家用电器的大型企业,成立于1998年10月27日,公司合法存续并使用“美多”商标至今,并于2003年1月28日取得“美多”商标专用权。原告公司广告投资过亿,市场销售占有率6.11% ,同行排名前十。2006年1月1日,“美多”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同年被国家质监检验检疫局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于2007年12月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正是因为原告的“美多”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才导致了被告为其不正当目的在互联网上将原告的“美多”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被告注册的“美多”网络域名并不使用亦未准备使用,而是为了阻止原告将其注册为网络域名,并向原告发函,高价兜售其注册的“美多”计算机网络域名。原告认为,原告注册并合法使用至今的涉案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注册涉案商标为计算机网络域名,已对原告构成侵权。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起诉。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的“美多”商标为驰名商标;2、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美多”商标的网络域名;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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