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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显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8-12-2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231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5KB
文件简介:原告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七个星镇西戈壁,组织机构代码73448481-7。 法定代表人李瑞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威,新疆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晓英,女,25岁,汉族,住重庆市高新区歇台子珠江华轩B2栋12-3号。 被告冯显品,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梁平县七星镇金柱村10组61号。 委托代理人张天文,男,汉族,四川省大竹县白坝乡人民政府公务员。 原告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都公司)与被告冯显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乡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威、被告冯显品的委托代理人张天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乡都公司诉称:原告企业于2002年4月30日注册成立,自成立以来,先后被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30家重点扶持民营企业、新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已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国际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率先通过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及绿色食品AA级认证,是中国葡萄酒行业唯一获此殊荣的企业。近年来,原告一方面严把质量关,不断更新技术和引进生产设备,走品牌兴企之路,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广告宣传,同时,原告大力推行品牌战略,走品牌兴企之路,在大量有效广告宣传的攻势下,原告生产的“乡都”葡萄酒等系列产品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逐步提高,先后获得来自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及其它社会组织给予的各项荣誉与表彰,先后获得“新疆名牌”、“新疆著名商标”、“中国知名品牌”等荣誉。2008年2月底,原告发现被告在饭店销售假冒“乡都”葡萄酒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较大。被告以商业为目的,假冒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乡都”葡萄酒产品,明显是想搭借原告品牌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品信誉和品牌知名度,也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请求:一、判令被告对原告“乡都”商标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调查取证费500元,交通费2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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