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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庆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079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5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超,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 被告徐庆阳。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庆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庆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依法延长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称,其为注册商标“一比多”的专用权人。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上海九星批发市场大量销售标注“一比多”商标的砂轮片,经调查,该砂轮片为假冒原告商标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假冒“一比多”商标的砂轮片;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3、支付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0,580元。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