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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丽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8-12-0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704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南月梅,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丽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阮丽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7日、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振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文字商标“爱好”于1996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875473,核定使用商品为“笔”。原告为推广该商标,投入巨额的研发费用和营销费用,“爱好”牌书写笔推向市场后广受消费者欢迎,先后荣获了“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制笔王”、“中国制笔行业名牌”等各种荣誉称号。“爱好”作为原告的商号,获得了“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荣誉。同时,“AIHAO”作为原告商标与商号的拼音,也已通过单独或组合注册的方式在“笔”等商品上进行了注册,注册号为912253、1350452、875473、875474。2006年12月,被告因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涉嫌质量低劣及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被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共计查处侵犯原告“爱好”及“AIHAO”商标权的笔69 000支以及半成品10 000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质量低劣,手段恶劣,甚至将原告独占使用的专利号都打在侵权产品上,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原告的商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故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标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有“爱好”字样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四、责令被告在宁波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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