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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被告毕绪金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360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区鹿山路25号创元1号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陆炳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力立,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兴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生雪,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毕绪金,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前毕村1组93号。 委托代理人:杜光宝,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教师,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茂源里18号。 原告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被告毕绪金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我院于2007年11月9日受理。2007年12月3日,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以应由其所在地德州市中级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年12月4日,我院作出(2007)淄民三初字第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不服我院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鲁民辖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8年5月23日,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力立、王善伟,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生雪,被告毕绪金的委托代理人杜光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主要生产各类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1999年,原告取得“腾羚”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所生产的各类产品上,同时,原告企业名称中特有的“小羚羊”字号通过原告大量的广告投入及媒体宣传也已成为原告产品品牌的代名词为全国消费者所熟知。目前,原告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被国内各大权威机构部门多次授予各项荣誉称号,且产品销量多年来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而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其商品包装、装潢及广告宣传、市场推广中使用“小羚羊”字样,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并严重影响了原告产品的销量。被告毕绪金作为具有一定销售经验的经销商,在进货、销售渠道上未严格审查,以致第一被告的商品在其营业场所中销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被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对原告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同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装潢及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小羚羊”字样;二、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三、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