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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惠琴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I:住宿和餐饮业
生效日期:2008-10-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705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原告: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冲。 法定代表人:汤瑞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成,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毛惠琴。 原告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山公司)为与被告毛惠琴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慧芳及叶晓春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依法向被告毛惠琴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08年9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福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惠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韶山公司诉称:原告的前身系韶山毛家饭店,由曾受到毛主席亲切接见的毛家族媳汤瑞仁女士于1987年创办。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创业和不懈努力,原告已是在全国拥有156家加盟连锁店、总资产4亿多元、2007年度完成销售总收入15亿元、位列我国餐饮连锁百强中第十四名的知名餐饮企业。“毛家”作为韶山毛家饭店和原告的专用服务商标(第42类,注册号为765479),至今已有十三年之久,已成为一个集特有历史文化和特色美食佳肴于一体的中式著名餐饮品牌,名声响彻大江南北。2003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允许被告在衢州市南区长途客运中心旁开设一家毛家饭店加盟连锁店。2007年3月27日,该合同三年有效期期满。原告在合同期满前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明确表示不再与原告签订新一轮的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合同,并表示会立即改掉店名和公司名称,停止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店名、店徽、招牌、标识和毛家企业文化。但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却继续在衢州市南区长途客运中心旁继续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店名、店徽、招牌、标识和毛家企业文化,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韶山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即停止使用含有“毛家”字号的企业名称或店名,停止使用并销毁一切带有“毛家”商标、标识或字样的店徽、招牌和营业物品(如菜单、菜谱、筷套、餐巾纸、餐具、订座名片、宣传字画、牌匾、雕塑、雕像等);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赔偿因以上违法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原告维权的差旅费及其它开支3000元;四、被告在衢州市主要新闻媒体上给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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