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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I:住宿和餐饮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537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张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爱弟,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东路120号西会所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蒋春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玉林,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岛餐饮公司)诉被告上海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林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岛餐饮公司委托代理人付爱弟、被告采林公司委托代理人蒋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岛餐饮公司诉称: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岛咖啡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受让了“上岛”图文组合商标。原告经上岛咖啡公司依法授权获得在上海市浦西地区、湖北省、湖南省及江西省范围内独占使用上述商标,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开设“上岛”咖啡馆,原告在其独占使用范围内发现有侵犯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独自收集相关证据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和获得赔偿。2003年1月1日,原告作为上岛咖啡公司的代理商与被告签订“加盟和约书”,约定被告可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在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东路120号西会所201-203室经营咖啡店,期限为3年,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加盟和约可续签,续签为三年一期,续约金为10万元,续约时一次付清。2006年12月31日,加盟和约到期未续约。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约的前提下仍在上述经营场所内及店招上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并将店名冠以“上岛咖啡”字样,同时被告在店内多处醒目位置使用“上岛”字样,在菜单、餐牌、筷套、纸巾等配套服务上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上岛咖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上岛加图形”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 |
文件备注: |